01典型案例
客戶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投保時約定繳費期間為10年,目前已繳1年。臨近繳費期,李先生因重度哮喘在醫院身故。被保險人家屬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報案申請理賠。理賠服務人員接到被保險人家屬報案后,第一時間與其取得聯系,了解被保險人出險經過。由于被保險人投保時間與出險時間僅相隔一年,此次又是因慢性病身故,按照公司作業規則,理賠服務人員立即開展調查工作。調查過程中,經過認真排查,了解到被保險人投保前有30年慢性支氣管哮喘病史,但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未如實進行告知,足以影響公司正常承保決定。故對本次理賠申請作出“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決定。
02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李先生在投保時故意隱瞞病情,保險合同失去了誠信基礎,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所以客戶在投保時務必遵循誠信原則,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才能確保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得到及時賠付,實現保險保障目的。
03風險提示
1.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一定要結合自身實際需求和被保險人實際身體狀態選擇適合的保險產品,不盲目跟風購買、不盲信高收益。
2.投保切忌有僥幸心理,帶病投保不僅違反了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無法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還可能會產生嚴重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