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郝景宜 記者賀于周報道:近日,南昌市民江女士向本報反映稱,她向“盤子女人坊”支付3000元定金準備拍攝藝術照,銷售人員口頭承諾不拍可以退款,可沒想準備退款時卻遭拒絕。而對于口頭承諾定金可退還一事,該店劉姓負責人矢口否認。
江女士告訴記者,5月21日,她向位于南昌市勝利路鐵街2號的“盤子女人坊”,支付了3000元定金準備拍攝藝術照。銷售人員還口頭承諾不拍可以退款,為保險起見,江女士讓對方在收據上寫下承諾。“當時負責人不寫,要工作人員寫。”江女士說,后來她發現拍攝套餐中存在“隱性消費”,便找到“盤子女人坊”,要求退還定金但遭拒。
3日,為證實江女士的說法,記者來到“盤子女人坊”,對于“口頭承諾定金可退還”一事,該店劉姓負責人矢口否認。其補充道,收據上備注事項上已注明定金不退,至于承諾退款一事應該屬于工作人員個人行為,店里并不認可。
西湖區消協工作人員表示,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不過這里面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消協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交納定金后即對買賣雙方產生約束力,付款前須問清商品、服務詳細內容。目前,江女士已向南昌市12315投訴舉報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