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趙永輝記者方維芳報道:半年前交了300元預付款預定了一套藝術照,當時影樓承諾不拍照可全額退款。由于一直沒時間去拍攝,在找到影樓退回預付款時卻遭到拒絕。昨日,在南昌縣消費者協(xié)會的幫助下,吳女士拿回了300元預付款。
◆反映 不拍照了預付款難索回
吳女士稱,去年12月,她和朋友在“蓮塘星雅婚紗影樓”參加了某保險公司舉辦的藝術照套餐免費拍攝活動。當時影樓業(yè)務人員承諾說:“拍6張免費的個人藝術照,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感覺效果不好可退回所交預付款,該活動有效期限為1年”。
吳女士當即交了300元的拍照預付款給影樓,業(yè)務員同時開具了收款收據(jù)。因工作忙的關系,吳女士一直沒有與影樓約定時間拍照。今年5月24日,吳女士突然想起來,當時影樓業(yè)務員承諾不拍照可全額退款,于是來到影樓要求退回預付的300元。
在影樓電腦系統(tǒng)里,業(yè)務人員查到了吳女士當時已付款的證據(jù)。但影樓以“吳女士提供不了收款收據(jù),錢一概不退,這是影樓規(guī)定”為由拒絕其退款要求。此后,吳女士多次與影樓交涉均無果。無奈之下,吳女士向南昌縣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尋求幫助。
◆調解 影樓退回300元預付款
南昌縣消協(xié)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與蓮塘星雅婚紗影樓劉經理取得聯(lián)系。針對吳女士要求退回預付款之事,蓮塘星雅婚紗影樓經理稱:“當時影樓確實是搞過此活動,但吳女士拿不出收據(jù)憑證,業(yè)務人員也不好給其辦理退款,這是影樓的規(guī)定,我也沒辦法。”
對此,南昌縣消協(xié)工作人員認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預付款”并不能證明合同成立,如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如沒有給收受方造成損失,支付一方可要回全部預付款。吳女士預先繳納的300元拍照款應屬于預付款而非定金,同時影樓并未因消費者的預約行為做任何準備,因而消費者取消合同的行為并未給影樓造成任何的損失。為此,影樓不能因消費者提供不了收據(jù)為借口而不給消費者退款。
后在消協(xié)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下,星雅婚紗影樓同意為吳女士退回300元的拍照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