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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南昌市“限購令”的有關規定,非本地戶籍人士購房必須提供一年以上的納稅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有關方面不得代辦或造假。而南昌中環地產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地產)不僅違規代辦納稅證明,有關負責人竟理直氣壯地稱:“沒什么好解釋,這是行業潛規則”。
記者調查后發現,南昌市不少中介正堂而皇之地收攬此業務,更有甚者拿出了成功案例讓記者信服。對此,業內人士揭露了代辦證明的流程,以及背后的灰色利益鏈條。
中環地產向肖女士展示已辦好的“納稅證明”
代辦納稅證明引退款之爭
在南昌從事家政服務十多年的樟樹人肖女士,一直夢想著能有套屬于自己的房子。2011年南昌市下發了“限購令”,而肖女士由于工作不固定,一直不符合購房條件。
5月12日,肖女士在中環地產八一大道店看中一套價值18萬元、面積28平方米的房子。肖女士告訴記者,在咨詢中,中介告訴她只要花3000元便能辦到納稅證明。起初她也相信,在對方的再三勸說下,當天,她與中介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并交納了1萬元定金、3000元“辦證費”。但肖女士還是不放心,遂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如果5天之內中介未辦好有關手續,雙方坐下來協商,協商不成,自動解除合同,互不究責”。
“5天過去了,中介沒辦好納稅證明,卻只肯退還5000元定金,賣方也要追究我的違約責任。”肖女士先后多次與中介方交涉,但每次都是不歡而散。無奈之下,她向本報求助。
5月23日,在采訪現場,肖女士撥通了中環地產八一大道店負責辦理其納稅證明的置業顧問何秋云的電話。何秋云在電話中稱:“這(偽造納稅證明)是桌子底下的東西,花了點時間。可現在已辦好了,此時,你想解除合同,我們肯定不會答應”。
隨后,記者隨同肖女士來到該店,該店店長陳瑛從包中拿出辦好的納稅證明,只在肖女士眼前晃了一眼,便迅速收了回去。當肖女士提出要求仔細查看時,卻遭到拒絕。接著,記者亮明了身份,對方一聽是記者,趕緊叫來幾位工作人員將記者推出去,并聲稱“這里不歡迎你”。由于對方明確不接受采訪,記者只好來到了位于中山路商會大廈五樓的中環地產總部。得知記者來意后,該公司市場部經理葉麗琴了解相關情況后,當即退還了1.3萬元現金給肖女士。
交3000元就能辦好納稅證明?
“沒什么好解釋,這就是行業潛規則,哪個中介都是這個價。”對于代辦納稅證明一事,葉麗琴直言不諱地說。
事實是否如此?5月25日,記者走訪了位于南京路、疊山路、北京路的多家房產中介,無一例外地表示,只要給錢,就可以代辦納稅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
“放一萬個心好了,只要交3000元,我這里辦好的納稅證明,保證你能通過房管部門的審核。”滿堂紅房產(疊山路店)一位工作人員如是說。
而南京東路東方廣場旁邊的一家房產中介則直截了當地表示:“我們上面有關系,不管(你們)購房者在南昌有無工作,都可以搞得定,辦理了數十起,還從來沒出現過紕漏。”
代辦證明“潛規則”漸成“顯規則”
調查中,記者發現,有的中介公司為打消記者疑慮,向記者展示了曾辦好社保繳納證明并已成功購房的“案例”。在這份證明中,記者注意到,個人社保編號、參保單位、參保狀態、參保繳費等一一記錄在案。同時,該證明的右下方還蓋有公章,印著“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的字樣。
對此,一位業內人士透露了代辦納稅證明的流程。從2011年“限購令”實施以來,但凡得知外地客戶不符合購房條件,中介公司會給門店幾個聯系電話。這些電話號碼的所有人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團體。他們是連接有關部門以及中介門店的“紐帶”。事成之后,各方按照比例進行分成。“中介公司為了規避相關風險,一般不會以公司名義直接參與辦理證明,而是由門店或置業顧問個人去操作。”該人士稱。
原本,“限購令”是限制炒房,遏制房價上漲的政策,現在竟成為房產中介及某些中間人的生財之道,而且明碼標價。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代辦納稅證明“潛規則”漸成了行業“顯規則”。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違法
隨后,記者電話聯系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該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納稅證明即個人納稅證明,就是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不得偽造。房屋中介及其某些人員幫辦這些證明是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屬于違法行為。
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有關人士則表示,出具社保繳費證明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對于房產中介及某些人員拿出的蓋有公章的證明,這有可能是虛假的。一經查實,購房者很可能因提供偽造材料而無法通過房管部門審查及備案。
“對于中介違規代辦證明,我們會定期對市場進行巡查,但就這么點人,監管起來不可能面面俱到。”5月24日下午,南昌市房管局市場管理處副處長劉勝銀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局明確要求房產中介不得代辦或偽造證明。對于違反“限購令”的房產中介,該局會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文/圖 見習記者付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