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業網3月11日北京訊 江西有生態優勢,江西愿成為“美麗中國”的試驗省或試驗區。而要進一步保護好生態,需要在補償機制上讓“誰受益、誰補償”,更需要在立法層面進一步完善。3月9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江西團全體會議的討論現場,生態保護和加強環境保護立法成為眾多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尤其是要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并適時出臺《生態補償法》。
保護生態經濟利益受損未獲補償
2012年2月10日,一則浙江、安徽預備億元對“賭”新安江水質的報道,讓關注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很多人眼前一亮。據當地媒體報道,中央財政劃撥安徽3億元,用于新安江治理。3年后,若兩省交界處的新安江水質變好了,浙江地方財政再劃撥安徽1億元,若水質變差,安徽劃撥浙江1億元,若水質沒有變化,則雙方互不補償。這意味著,中國首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試點已開始進入實質操作階段,也讓一直呼吁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江西人有了艷羨,也看到了可借鑒的可能。全國人大代表、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鄧輝對新安江的生態補償很關注,“遺憾的是,江西的東江源沒有納入試點范圍。”
“上游尤其是源頭區域往往以犧牲經濟發展為代價保護流域生態環境,并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保護和治理;下游成為直接受益者,卻對上游尤其是源頭區域不給予補償,既有悖于環境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也造成了另外一種不公平。”鄧輝告訴記者,以發源于江西的東江為例,源頭在贛州的尋烏、安遠和定南三縣,東江是廣東省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4000多萬城鄉居民的主要飲用水源。為了保護東江源水質,尋烏縣等縣付出了巨大代價:采取封山、造林、退果、關礦等措施,取消經濟林的砍伐指標,拒絕可以上馬的建設項目等等,幾乎是勒緊褲腰帶保護環境。據當地統計,1980年,尋烏縣財政收入和農民純收入與周邊縣市差距不大,但到2011年,全縣財政收入僅3.3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3809元,為江西省農民人均收入的55.3%,是廣東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的40.41%,是珠江三角洲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左右。東江源區3縣貧困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高達42%。
鄧輝說,為了保護東江源的生態環境,作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江西,每年從有限的財力中拿出資金進行生態補償。從2008年開始到2012年,江西省共投入5.44億元對“五河”和東江源頭地區進行生態補償試點,但畢竟杯水車薪。而作為受益的下游,廣東和香港官方從未給予東江源區任何生態補償經費。
建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
由于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缺失,給我國江河流域下游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留下隱患,也使得源區社會經濟發展受到限制,不利于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
“應該建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鄧輝認為,鑒于我國江河流域上游(如長江上游的青海、東江上游的江西)往往比較貧困、下游(如長江下游上海、江蘇,東江下游廣東、香港)往往比較富裕的實際情況,建議全面建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并盡快實施,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由下游給予上游尤其是源區生態補償,而補償標準可以參照已開展的“新安江模式”。“在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建立之前,應先行將東江源生態補償納入國家層面的試點。”鄧輝說,之所以這樣建議,因為無論是生態意義,還是政治意義上,東江(香港市民飲用水水源)的地位都顯得格外重要。
“今年起就應將東江源列入國家生態補償試點。”和鄧輝一樣,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監督委員會副主任陳清華希望生態補償越快落實越好。《國務院關于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已明確要求將東江源列入國家生態補償試點,目前關鍵要建立科學的、操作性強的生態補償機制。國家應加大對東江源區直接補助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形成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不斷增長的機制,把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醫療和教育保障等社會事業發展列入東江源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內容。“作為受益方的廣東省政府應建立東江流域上下游生態補償機制。”陳清華說,江西省則應將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江西省相關發展規劃中,在項目、資金和政策上給予重點扶持。對源區政府及領導實行新的綠色政績考核標準。
國家層面建立生態補償基金
無論是在新安江開展的生態補償試點,還是來自江西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的對東江源進行生態補償,僅僅是生態補償的開始,環境獲益地區向為保護環境作出貢獻的上游地區進行生態補償應該成為一種常態化。但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建立起專門針對生態補償的機制。而生態補償是需要環保、財政、發改委等多部門全力合作才能解決。
生態補償該怎么補?人大代表也給出了自己的解決辦法。
“在具體的流域生態補償方式方面,建議以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為主,并建立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鄧輝說,在這一前提下,可建立省際橫向補償制度,作為輔助補償措施;也可以政策優惠和項目扶持。同時,建議從國家層面明確建立生態補償基金,基金的來源有多方面:政府補助,在財政預算安排、國家相關補助、流域內違法行為罰沒收入等方面安排補償資金;市場調控,如以排污費征收、水電使用價格附加等方式收取生態補償資金;鼓勵捐贈,為保護流域生態環境做貢獻。
也有人大代表提出,生態補償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為了保護環境的投入,另一是喪失發展機會的補償。前者補償好計算,投入多少補多少。后者可根據收入差距進行調整補償,就是參照受益地區和上游做貢獻區域的收入差距進入相對應的補償,而這種補償標準應是動態調節,每兩到三年調整一次。
同時,全國和各地應對自己范圍內的功能區劃做一個確定,如該區域是江西省內劃分的,那就由省內財政給予協調補貼,如果該區域是國家劃分的,那就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
通過立法使生態補償制度化
要使一項制度常態化,立法是最好的保障。現在國家的生態補償還處于地方政府為主導的點上實驗階段,國家層面上的推開,首先是立法問題尚未解決。
“鑒于我國資源、環境的法律法規對保護江河流域生態雖有涉及,但過于原則性,難以指導實踐,建議將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納入法制軌道,適時進行立法。”鄧輝提出,在專門立法出臺之前,建議先以國務院名義下發關于開展生態補償工作的指導性意見,或者先制定《流域生態補償辦法》。并盡快出臺國務院《生態補償條例》,該法規實施一段時間,積累了相關經驗后,適時出臺《生態補償法》。無論是建立制度,還是立法原則,要確立“生態優先、保護優先”、“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對因保護生態而作出物質犧牲的要給予生態補償,對以犧牲環境來發展的則要進行生態修復和補償。
“濕地生態也應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人大代表、省林業廳廳長閻鋼軍認為生態補償的范圍要更為寬泛。濕地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調蓄洪水等多種生態功能,加強濕地保護,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途徑。由于濕地生態補償機制未建立,濕地區域群眾為保護濕地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補償,生活相對貧困。閻鋼軍建議,國家應盡快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并將鄱陽湖濕地納入國家濕地生態補償試點范圍。對濕地實行占用費征收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濕地及其資源,都必須支付濕地資源恢復費,可參照國家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辦法,根據濕地的類型和濕地開發的項目,確定每畝濕地的征收標準。以“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補償”為原則,建立濕地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對主要河流實行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目標考核,上游地區出境水質超過跨行政區交接斷面控制目標的,由上游地區政府對下游地區予以資金補償,對造成水體污染物超標的市縣試行生態補償金扣繳政策。
本報特派記者郭寧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