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邢世偉)昨日,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近日對北京市高院關于違法建筑物等強制拆除問題作出批復稱,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透露,所謂“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就強制拆除而言,不同法律的內容不盡相同。有的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如城鄉規劃法、水法等),有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
近年來,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施行后,對于拆違如何適用法律,特別是如何確定拆違主體,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這部分案件不僅數量多,處理難度也大,個別基層法院甚至積壓了上千件涉及拆違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執行方面還承受著來自地方的某些壓力。
最高法方面稱,從目前法律規定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因此,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