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黃繼妍實習生左龍)記者3月25日獲悉,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我省除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規定,中央、省直事業單位等組織在省社保中心參加工傷保險,其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初次核定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按照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執行,以后按國家和省工傷保險費率有關政策進行調整。事業單位等組織應在今年7月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今年7月1日后參保的,要補繳自今年7月1日起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