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方維芳報道:3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沈亞平和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宋才火,分別就《江西省房屋登記條例(草案)》及《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情況作了匯報。
去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江西省房屋登記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部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進行登記,情況較為復雜,立法時機不成熟,建議慎重立法。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對委員們的意見高度重視,不僅專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示,還赴省內外進行調研,最后形成了《江西省房屋登記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擬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房屋登記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以及房屋登記的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和發(fā)證等具體事務。”“國家對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為使房屋登記機構的界定更為準確,《草案修改稿》擬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中“市、縣人民政府房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房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登記工作機構”。同時借鑒省外立法經(jīng)驗,增加了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消亡后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刪除了草案中關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和提供土地權屬材料等方面的規(guī)定。
會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宋才火還就《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情況作了匯報。